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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在91年推出「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但不具強制性;現進一步草擬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並訂有罰則。根據「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共有29點,其中21點應記載事項包括:
契約審閱期、房屋租賃標的、租賃期間、租金約定與支付等。
另有8點不得記載事項包括:
不得約定拋棄審閱期間;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不得約定租客不得申報租賃支出;不得約定租客不能遷入戶籍;不得約定應由房東負擔的租稅與費用,若較出租前增加,增加部分由房客負擔;不得約定租賃雙方交屋後,房東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不得約定租客繳回租賃契約;以及不得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的約定。
地政司說明,第4項是針對房客為申報租金,可能有遷入戶籍的需求;第5項則是防止房東因房價政策、水、電、瓦斯等調漲,而將增加的稅費轉嫁給房客。
目前草案已經送到行政院消保處討論,若無須修正,最快年底上路,實施後,若企業經營者未依規定執行,第1次會要求限期改正;未在期限內改正者,可依據消保法規定,處3萬至30萬元不等罰鍰並限期改正;若仍未改善,則可罰5萬至50萬元,並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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