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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
(1)所謂贈與,依民法第406條規定,贈與係指當事人一方有以財產為無償給與他方之要約,經他方承諾者,始足當之。
亦即,贈與是一種契約行為,必須一方有贈與的意思,另一方有接受贈與的承諾行為,贈與契約才會成立。
若陳先生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其女兒名下,若其女兒完全不知情,雙方之「贈與契約」即難認為有效成立。
 
(2)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因此,王先生將房屋登記在其女兒名下,稅捐稽徵機關可以直接認定其為「贈與」,依法課徵贈與稅;但如陳先生能舉證證明其女兒確有支付價款之事實,且該價款非由其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則能免除課徵贈與稅。
 
(3)若陳先生無法證明其女兒有支付買賣價金之事實(基於買賣關係),又不想支付贈與稅(被認定是贈與關係),則其只能主張將房屋登記在其女兒名下,只是一種「借名登記」關係而已。
所謂「借名登記」,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
此等關係,依司法實務見解,得類推適用民法有關委任之規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972號民事判決參照);但其前提,仍須陳先生及其女兒陳婷妮均具有成立此委任關係之共同意思表示存在。
如若未曾有任何受任登記之意思表示,甚或其對該登記行為完全不知情,則僅以房屋登記於陳婷妮名下之事實,尚難認為陳先生與其女兒已成立「借名登記」關係,王先生將難以因此免除贈與稅之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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