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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審閱期」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依內政部公告「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審閱期至少3日、「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預售停車位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審閱期至少5日。

另內政部頒布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範本」、「房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建議企業經營者應給予消費者至少5日以上的契約審閱期;「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房屋委託租賃契約書範本」、「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則建議至少3日以上的契約審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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